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在全省建立物业监督员制度

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,规范物业企业市场行为,加大社会监督力度,日前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,在全省范围内建立“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”(以下称“物业监督员”)制度,由各市主导,聘任一批公道正派、有能力水平的物业监督员,协助政府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,加快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。

通知明确,担任物业监督员应遵纪守法,公道正派,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,有较强的奉献精神。各市聘任物业监督员的名额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,原则上沈阳、大连市各不少于100名,其他市各不少于50名,沈抚示范区不少于30名。可优先聘任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劳动模范,专家学者,退休党员干部,各级物业行业协会会长、秘书长,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或新闻工作者。聘期一般为两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

物业监督员不对应固定的物业项目或物业企业,可以对所在市所有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,或由市住建部门以县区为单位划片确定其监督范围。物业监督员可以通过明察暗访、收集投诉等方式发现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,对省、市、县区住建部门提出工作建议。物业监督员不得干涉物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不得利用物业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,未经允许不得将发现或收集的问题及投诉对外公开。物业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,不领取工作报酬。

编辑:张承娇

校对:张艳君 张立兵

责编:吴溪

审核:张增娇 安立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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